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证方式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9-02-03

摘要: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吧。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主合同必须经审判、仲裁、执行。

【注意】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③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无先诉抗辩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提示】做题时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一般保证;出现“不清偿到期债务”,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共同保证:

(1)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偿债后的追偿权:先找债务人,不足找其他保证人追(约定→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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