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违约责任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9-02-06

摘要: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吧。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违约责任

1.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例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①赔偿损失:

可预见规则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订立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没有采取,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采取措施,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过失抵减规则

一方违约,对方也有过错,违约方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损益相抵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可以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利益

②支付违约金

调整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继续

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必背】

无效抗辩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③适用定金罚则。

3.免责要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主张方应及时通报+提供证明。

金钱之债不适用于不可抗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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