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借款合同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9-02-08

摘要: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吧。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利息仍需要偿付);

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3.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4.支付利息: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提前偿还借款,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支付利息期间,不满1年的,期满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届满1年支付。

5.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6.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规则

(1)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7.民间借贷的利率

(1)不超过24%,保护,超过36%,不支持。24%与36%之间的,自愿原则,不反对、不支持。

(2)可以利滚利,但不得超过按基数计算的年利24%的利息和。

(3)借款逾期后,逾期利率不低于借款期利率,不超过24%,如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可以按6%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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