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的财产归属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9-02-10

摘要: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吧。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的财产归属

1.★所有权:

租赁期间

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期间届满

约定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仍不能确定,归出租人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物权,出租人不得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3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必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要记,不符合常理,关键在未按照规定字样上)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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