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简易程序》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8-26

摘要:《简易程序》是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简易程序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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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征有: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为独任制、庭审程序简化、审理期限较短等。[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66-267页。]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但它并不是普通程序的简化,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具有简单易行、迅速快捷的特点,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两便”原则——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办案。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从普通法院的角度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另外,《民诉法解释》第273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因此,专门法院中只有海事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因为在我国,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并没有设立一个与简易程序并行的小额诉讼程序,而仅是将其作为简易程序中的一个特别问题加以规定,或者说,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只是简易程序中的一个特别规定而已。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种类型:

(1)法院可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及其处理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起诉与答辩

(一)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有两种起诉方式:一是书面起诉方式;二是口头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二)答辩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可以选择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答辩。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二、审理前准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一)送达

1.送达地址的确认。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2.诉讼文书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民诉法解释》第2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简易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此外,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也就是留置送达。但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留置送达。《民诉法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温馨提示:关于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裁判文书不得以简便方式送达;二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三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四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二)确定举证期限

《民诉法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对此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但负有告知义务,同时,还应对不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

(三)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实行独任制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五)先行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三、开庭审理

(一)通知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规定,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以简便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三)选择开庭方式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四)庭审程序

简易程序的庭审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即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布开庭公告、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五)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六)庭审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裁判

(一)裁判文书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裁判文书的宣告与送达

宣判方式有两种:当庭宣和定期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小额诉讼案件概述

所谓小额诉讼案件,是指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审理的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法定限度的金钱给付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可见,在我国,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仅仅是简易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别规定,是民事诉讼立法在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置的审理较一般简单民事案件更为简单、更为特殊的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不构成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二、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适用

(一)适用主体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审理案件的法院有两类:(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2)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

(二)适用原则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特别规定的适用原则有二:

1.强制适用。这是指凡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进行审理的案件,均应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审理。

2.一审终审。这是指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审理的案件,都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75-276页。]

(三)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

1.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争议的标的额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四)适用的案件范围

1.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274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275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从追求诉讼效率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1.案件的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基层法院或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要注意以下问题的处理:(1)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2)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3)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4)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对这些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诉讼告知。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3.当事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4.举证期限的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5.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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