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每日一练(9月20日)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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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案】B

【解析】A选项错。票据诈骗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而银行存单属于金融凭证。

B选项正确。虽然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但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选项错。该情形既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则上采用"特殊优于一般原则"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不排除例外采用"从一重原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D选项错。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尹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诈骗,一样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2.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知识点】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

【解析】A项:《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互斗殴的参与者,其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侵害的行为,在此种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说法错误。

B项:如A项所说,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其行为也是防卫过当。

C项:《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主观上没有避险意图,客观上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项说法错误。

D项: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导致了乙的死亡且无其他犯罪排除事由,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项说法正确。

3.《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答案】D

【知识点】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解析】A选项正确。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情形,只要能认定为共犯,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可以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

B选项正确。对于教唆犯,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则属于主犯;如果是起次要作用的,则属于从犯。

C选项正确。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并不是对立关系。一方面,(故意)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也符合"(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完全可以认定为"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形。另一方面,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适用该款规定,那么,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更应该适用该款的规定。

D选项错误。《刑法》第29条是关于教唆犯的处罚规定,而按照当前我国刑法规定以及主流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教唆犯的成立必须要求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而不包括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4.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知识点】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甲、乙共同绑架。在共同犯罪中,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乙虽然没有亲自动手杀丙,但帮助甲实现了杀人行为,甲、乙构成故意杀人行为的共犯。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须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BD正确。根据《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

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ACD

【知识点】正当防卫的认定

【解析】本题中,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但属于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甲明知乙没有责任能力,为阻止其违法行为将其打成重伤。

按照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即只要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可能即可认定"不法侵害"。本题中,甲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按照该观点,本题中,侵害人乙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也就是说,客观上不要求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当然也就不要求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本题中,虽然甲认识到了乙没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即要求防卫人主观上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客观上要求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本题中,行为人甲明知侵害人乙没有责任能力,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成立正当防卫。

综上,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B选项正确,ACD错。

2.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答案】AC

【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将女儿出卖的行为,成立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拐卖儿童罪。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而本案中在丙的拘禁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吴某自身的行为,且该行为独立导致了结果,因此,吴某的死亡结果不应归责于非法拘禁行为。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女生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强制侮辱罪。

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

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

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答案】AB

【解析】A选项正确。投放危险物质不限于将危险物质放置于固定的容器、场所内,还包括将危险物质投放(释放)于土地、大气中,因此,非法开启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投放危险物质。

B选项正确。投放危险物质罪不限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三种有害物质。投放其他相当的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成立该罪。

C选项错误。丙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D选项错误。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并非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销售劣药罪

【解析】A选项正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本项中,甲销售的假药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断,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选项错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未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本罪论。本项中,甲销售的是明知有害的病死猪肉,而非在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故应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C选项正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项中,甲明知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持放任态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选项正确。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定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主观上是销售劣药的故意,客观上销售了假药,二者在销售劣药罪的范围内重合,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

5.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答案】CD

【知识点】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A选项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事后帮助犯,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甲、乙共同盗窃丙的财物,甲自己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选项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实物性证据,甲将丙派往境外工作,阻止公安司法机关收集丙提供的言词证据的,不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对象要求,因而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C选项正确。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甲实施了教唆当事人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乙作为放火案件的当事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甲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间接正犯。

D选项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知识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解析】本案中,尽管甲肇事之后逃逸,但逃逸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即使甲及时救助,也不可能防止胡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能适用这种情形的法定刑。事实上,胡某的死亡属于甲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当然,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数日后向警方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成立自首,但要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的法定刑。AD选项正确,BC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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