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上市公司收购》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行为。其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依照证券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或超出要约条件的规定来进行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必须在达成协议后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和程序 ★★
(一)报告并公告持股情况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依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注意】禁止撤销收购要约,只能变更,并及时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注意】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收购结束,依法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收购成功。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
2.收购失败。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5%。
3.公司合并。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后,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小编推荐:
>>点击注册会员,享更多法考相关资讯,问题咨询可拨打电话400-111-9811。
法考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去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