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业法律制度》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保险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保险业而设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公司。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誉良好,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一、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法第8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同时,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注意】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
3.保险专营。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非经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营运限制(一般无限制)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1.资金营运的限制。保险资金只能用于: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注意】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费率的制定和备案;保险条款的制定和备案;监督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限度;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整顿保险公司;接管保险公司;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材料;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监督保险公司营业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违反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限制营业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目标是: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1.一般监督管理。包括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4.关联交易的监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四)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或者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注意】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经典真题】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03-76,多)
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
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
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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