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中止》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02

摘要:《犯罪中止》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中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以下两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一、犯罪既遂以后主动返还原物;其二、犯罪既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认定自动性需要注意:不以罪犯有真诚悔悟为必要,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角度把握“欲达目的而不能”与“能达目的而不欲”。如果出于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告或者行为人出于害怕(如害怕天谴、害怕事后被告发、害怕受到刑罚惩罚、害怕事情败露、害怕受到报复等),只要行为人本人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哪怕客观上不能),但他却放弃了进一步的侵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包含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注意共同犯罪中中止的有效性。

(三)分类

1、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分为:

(1)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

(2)实行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

2、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分为:

(1)消极中止:指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形式,需要强调的是中止犯罪的彻底性。

(2)积极中止: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特殊形式。

(四)刑事责任

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理解:“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损害;“造成损害的”是指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程度,否则不是犯罪中止而是既遂。

2、原理:从行为的侵害性讲,犯罪行为止步于对法益造成实害之前,危害程度降低;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讲,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对其危害行为应受责难的程度降低,所以受到宽大的对待。另外,从刑罚的目的来看,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再次犯该罪的意念消失,基于特殊预防的目的适用刑罚的必要性消失;如果没有造成实害,基于报应目的的适用刑罚的必要性消失,所以“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则基于报应观念仍有处罚的必要,所以“应当减轻处罚”)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对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形予以宽大处理,有利于对其他人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具有鼓励他人“悬崖勒马”的作用。

(五)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除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本人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未能阻止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适当从轻处理。对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只能及于中止犯自身。未实行中止行为的其他共犯,不得与中止犯一样受到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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