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犯罪预备》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02

摘要:《犯罪预备》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预备》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刑法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二)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2.客观上已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萌发犯意以后,已经开始实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制造条件”指为犯罪实行具有直接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犯罪预备行为:其一,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其二,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其三,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其四,跟踪或者守侯被害人;其五,勾引他人参加犯罪;其六,商议或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如果行为对将来实行犯罪不具有制造直接便利的性质,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甲萌生了杀人的犯罪意图后,写遗嘱、把孩子托付和他人、准备后事,这对将来杀人犯罪的实行没有直接的作用,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例:甲埋伏在路边准备抢劫,还没有遇到被抢劫者就被警察抓了。

二.认定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流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与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对于这些行为,我们认为,其性质基本上还是为了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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