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作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可感知但不可触摸。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比如“书”、“字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切记混为一谈。其构成要件和特征如下:
1.智力成果。体现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
【举例1】郑老师写了一幅“道法自然”的字,虽然没有王羲之的水平,但也有些味道。朋友张三在欣赏时,不小心碰倒了一瓶墨,把整幅字毁坏了。问题:张三是否侵犯了郑老师的著作权?——没有。张三侵犯的是郑老师的物权,是郑老师作品的载体,不是作品本身。理由:郑老师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以“一幅字”为载体的一种独创性的“表达”,属于“无形财产”。作品不会因为原件污损而遭受侵害。因此,张三污损字画原件的行为不构成对郑老师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物权的客体是有形财产,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举例2】郑老师创作了一幅“聚福”书法作品。张三花200元(因为没名气卖不起价)购买并交付。后未经郑老师同意,张三许可甲公司使用“聚福”做其新设立的茶餐厅的标志,并在长沙小区楼宇电梯中打广告,并收取20万报酬。问题:张三是否侵犯了郑老师的著作权?——是的。侵犯了郑老师的著作权。因为,在这一交易行为中,张三购买的是作品的载体,即作品原件,并非该“聚福”字的著作权。张三取得的仅仅是字的原件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一项权能)。除此以外,该幅字的其他著作权,如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等,仍属于郑老师所有。张三的行为侵犯了郑老师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
2.具有独创性。(1)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2)具有创作性,属于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独创性主要指的是“表达”,不要求作品的“思想”具有独创性。
【问题】如何理解独创性?
——着重把握“独立”、“创造”。所谓“独立”,是指不依赖他人,而自己“无中生有”弄出来的;或者即使有所依赖,也与人家的作品有比较显著的区别,能让理性的人进行客观识别。所谓“创造”,就是独立思考后“创作”出与已知作品有所不同的作品,这个不同,主要是指载体的形式和表达,不一定具有很高的美学或文学价值,也不包括思想。比如,郑老师年轻时写的“日日思君见君,咫尺天涯愁煞”,因为有一定独创性,所以当然享有著作权。又如:电视节目表、临摹复制品(非常准确)、按英文字母排序的邮箱地址等,不具有独创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类别编写的名为“快乐农家”的电话号码簿,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
【举例】郑老师创作的“聚福”书法作品,张三临摹了一张,声称是从郑老师处买的,外人无法分辨。张三的好友李四看到该临摹作品后,赞叹不已,未经任何人同意就擅自给自己的饭店做广告。如何评价张三、李四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1)张三的行为是临摹,可认定为“学习”,并不侵权。其临摹行为缺乏独创性,对其临摹的“聚福”不享有著作权,仅仅对其临摹的“聚福”载体产生所有权。(2)李四的行为侵犯了郑老师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展览权、获得报酬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李四的行为未侵犯张三的著作权,因为张三对其临摹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
二、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散文、诗词、论文等以文字形式为载体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演说、授课、辩论、讲话等以口头语言形式为载体的作品。
3.音乐、戏剧、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色彩、线条等创作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表现出来的有一定审美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载体(胶片或硬盘)上,由语言、音乐、画面等组成,且借助特定装置或方式能够放映、传播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生产、施工等编制或绘制的工程、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特定地理、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观测、展示、试验等用途,根据特定物的形状、图形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三、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文件。即法律法规、党与机构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规章、文件等(包括译文)。文件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范畴,之所以不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原因在于方便和鼓励人们自由传播和复制。
2.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转载、引用、传播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竞技体育活动的规则、比赛中的表演。
5.操作方法、技术方案、使用功能(注意:独立成篇的说明书作为一种技术方法的表述,享有著作权。但其思想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思想可成为专利权的客体。)
6.思想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被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如作为当事人进行进行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盈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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