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罪并罚》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数罪并罚》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含义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特点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原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混合原则
刑法69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较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较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较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较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较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而言是:
(1)对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其他各罪所判处的主刑,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较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按合并原则处理,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1)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同一种刑罚。这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是:都被判处死刑的,执行死刑;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较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较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较高不能超过25年;拘役较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较高不能超过3年。
(2)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这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是:在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罪所判处的主刑不再执行。数罪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如何处罚,存在争议。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为性质相同的犯罪,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为性质相同的罪,均应并罚;(3)将新罪定罪量刑;(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并罚;(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4.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对新罪进行审判中又发现前一判决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先并后减再并”)
5.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撤销缓刑,只并不减”)
应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6.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撤销缓刑,只并不减”)
应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7.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并罚(“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刑期以内。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8.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习题:
1.甲某因实施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甲某在非法拘禁罪宣告以前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判决,经审判,对其故意伤害罪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请问甲某可能还须被执行多少年的刑期?
A.18年 B.7——10年 C.7——15年 D.10——15年
2.甲某因实施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罚执行3年后,甲某又犯故意伤害罪,经审判,对其故意伤害罪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请问甲某可能还须被执行多少年的刑期?
A.18年 B.7——10年 C.7——15年 D.10——15年
3.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3年。2年后,乙又犯敲诈勒索罪,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请问乙某还须被执行多少年有期徒刑?
A.5——6年 B.3——5年 C.5——8年 D.8年
4.丙某因犯抢劫罪并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丙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3年。2年后,丙因伪造货币被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经法院审判,对其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请问丙某还须被执行多长刑期?
A.5——13年 B.10——18年 C.8——11年 D.1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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