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国籍》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0

摘要:《国籍》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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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位于一国境内并拥有该国国籍的人,称为本国人;位于一国境内没有该国国籍但拥有其他国籍的人为外国人;在一国境内而没有任何国籍的人为无国籍人。

一、国籍的取得

给予哪些人国籍,是自身的权利。对此一般通过有关的国内法作出规定。 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

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 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 出生地主义。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 混合制原则。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我国采用的就是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

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这两条规定是双系血统主义的体现。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于国内还是国外,原则上都具有中国国籍,只有父母定居外国,本人出生于国外且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才不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该条规定体现了出生地主义。需要注意的是,因出生在中国而取得中国国籍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父母均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二是父母已经在中国定居。如果父母未在中国定居,即使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且本人出生在中国,也不能取得中国国籍。

(二)因加入取得

因加入取得国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因法定事实取得国籍。

1. 申请入籍。申请人籍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入籍国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

2. 因法定事实取得国籍。因法定事实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比如,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获得国籍。

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可见,加入中国国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且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

(一)自愿丧失

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二)非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等。有些还规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时,可依法剥夺个人的该国国籍。对剥夺国籍的做法,在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国际法尚未明确加以禁止。

我国在国籍丧失的问题上采用的是自愿丧失与非自愿丧失相结合的原则。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条体现了国籍非自愿丧失原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除了要符合取得外国国籍这个条件以外,还要满足定居外国这一条件。

《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这两条体现了国籍自愿丧失原则。此外,《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注意:《国籍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三、国籍的冲突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根据各自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反过来,也可能出现任何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我国防止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是《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防止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是《国籍法》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经典真题】

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01-75)

A.如李某为中国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

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

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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