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点罪名》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合同诈骗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五种具体行为方式:
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2.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合同性质:“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但宜限于经济合同。
2、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其一.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其二.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其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其四.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
其五.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2)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其一,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二,性质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属于公法范畴,受刑法调整;而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受民法、合同法调整。
3.连环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计算方式:其一,按“拆骗”总额计算。其二,按实际“拆骗”额计算。其三,按实际的直接损失额计算。相对而言,第三种方法比较可取,它较为准确的反映了连环合同诈骗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认定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应注意将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财产数额予以扣除,既考虑“骗”又考虑“还”。至于“拆骗”次数和“拆骗”总额,能够反映诈骗活动规模大小和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合同诈骗罪中保证人的责任的认定
(1)担保人明知他人利用合同行骗,仍为之担保,构成共犯;
(2)担保人不知道的,不构成共犯。
5.罪数形态:
(1)牵连犯问题。在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行为,从一重处断。
(2)法条竞合问题。
其一,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包容竞合,以特别的犯罪处罚。
其二,与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交叉竞合,从一重处罚。
(3)行为人与他人签定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非法经营罪
(一)定义
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C.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D.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a)非法买卖外汇;
b)非法经营出版物
c)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d)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
e)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f)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g)非法经营彩票如地下六合彩等的;
h)违反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i)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j)用POS机套现。违反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注意1:如果不属立法和司法解释确认的非法经营行为类型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注意2: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对象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B.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C.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
2.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正当经营行为的界限
其一,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其二,主观方面,为人在主观方面有无非法经营的故意和是否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其三,行为后果方面,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符合、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2)与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而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关系,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这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数额时,应以非法经营数额为基础,结合非法获利数额和其他情节来确定。
三.强迫交易罪
(一)定义
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2)对象:商品和服务。
(三)司法认定
1.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差异:
(1)强迫交易罪中有交易的成分在内,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则完全没有交易的成分。
(2)如果交易的内容过于悬殊的,应认为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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