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法律事实》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11

摘要:《民事法律事实》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民事法律事实》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民法1.png


(一)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能得到民法的调整,民法从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性出发,确定其调整和保护的范围。那些被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社会生活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特定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自然现象,如果树结果、动物生崽、时间经过等;社会事件是指与特定主体意志无关的社会群体集体行为,如暴乱、战争、罢工等。

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民法2.png

民法3.png



三类准法律行为均以表示一定意思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极为相似,但其效力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故又称为准法律行为。(1)意思通知,是指当事人向相对人表示一个主观意思,该主观意思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依法律直接规定使要约失效。(2)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是指当事人向相对人表示一个客观的事实,该客观事实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要约人告诉受要约人承诺迟到的事实,依法律规定产生承诺失去效力之法律效果。(3)情感表示又称情感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弃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二)纯粹社会生活事实

纯粹社会生活事实,是指被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生活事实。如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吃饭、睡觉、梦游、看书等无法律意义的行为,情感沟通行为等等。

1.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因其意思表示要素残缺不全,因此不构成有效的意思表示。这类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法律一般不介入,有其自己的调整规范( 礼会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 )。

【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因乙并无受约束之意思,故为情谊行为,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例】请客喝酒吃饭看电影、相约共同外出钓鱼、同意免费搭乘顺路乘客、答应顺路帮助投寄信件、向费力倒车之人以招手方式提供帮助、当事人订立的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等等。

【例】摸彩共同体案(德国):五人共同组成一个摸彩共同体每人每周将10马克的摸彩注金汇付给被告,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根据约定的数列填写彩票并投注,有一天,被告未在开奖之前将五人共同约定的号码填写并投注,而这个投注恰恰是当期10550马克的大奖,于是,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四位原告每人2110马克及其利息。法院裁判属于情谊行为。

【例】女方服用避孕药约定之案件(德国):男方和同居的女友约定一定时期内不生育子女,并由女方服用避孕药物。后来女方未通知男方便私下停服避孕药,并怀孕,男方知悉后与女方分手,随后女方生下一子。男方认为女方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他与女方之前有关采取避孕措施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裁判属于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也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偿合同,商事营利性营业中的无偿行为不构成情谊行为,或者构成无偿合同,或者仍属于有偿合同的一个部分而不受单独评价,仍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好意同乘和无偿客运合同分属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

但若情谊行为中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而致损害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可以成立侵权之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例】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

纯粹社会生活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之间不是天然的分割,而是立法者对社会生活事实进行选择调整的结果,立法者可能会选择某些纯粹生活事实进行调整,从而使其转化为民事法律事实。如见义勇为,民法对其采取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认定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如赠与行为,立法者采用将其纳入到合同法进行调整。

【典型真题】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03-10,单)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其仅为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亦即并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定而发生必然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

婚约为仅受道德约束的协议,订立婚约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单纯的违反婚约的行为,或者说解除婚约的行为,当然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更不可能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给付彩礼行为,一般认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解除时,婚姻已不可能缔结,解除条件成就,此种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自可请求受领人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点击返回民法知识点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点击返回民法讲义知识点汇总

小编推荐:

2019法考思维导图汇总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点击注册会员,享更多法考相关资讯

更多资料
更多课程
更多真题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法考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去领取

距离2022 法考考试

还有
  • 0
  • 0
  • 0
专注在线职业教育24年

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厂商认证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咨询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