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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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则有持有权利的可能性,即才能享有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自己的民事义务。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不能独立的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出生
出生包括出和生,“出”是指脱离母体,“生”是指活着,出生即活着脱离母体,至于存活时间之长短,在所不问。出生之事实区分了婴儿与胎儿。
出生时间判断标准: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是指在母体内的幼体,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为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中也规定了胎儿的应留份制度,但依《民法总则》之规定,胎儿是当然继承人,直接参与继承。
对胎儿利益的侵害,应当构成独立的侵权,而不仅仅是侵害胎儿母亲的身体权、健康权。胎儿在出生前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其主张损害赔偿,无须等待至出生后。但如果其娩出时为死体的,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相关赔偿返还行为人。当然,胎儿母亲因行为人的行为遭受损害的,其也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驾驶出租车的钟某在没有交警的路口闯红灯行驶,由于刹车不及,在经过某菜市场时撞到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经认定钟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后王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胎儿也受到了伤害。此时胎儿得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损害赔偿,王某也有权因自己受到的损害要求钟某承担侵权责任。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人的一种资格,当自然人的生命消失时,其权利能力亦告丧失。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最终结束的自然事件。自然人自然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不具有法律意义。
死亡时间判断标准: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互有继承权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典型真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03-60,多)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2.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具有拟制死亡的效力,即未经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之判决,不能依证据推翻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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