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危害安全罪《重点罪名》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3-08-31

摘要:危害安全罪《重点罪名》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间谍罪

(一)定义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具备间谍罪的行为要件。

(三)司法认定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实施有关间谍犯罪活动,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以间谍罪定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一)定义

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境外的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2.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的解释》

(1)对象:包括秘密、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军事秘密,如果是军事秘密的,成立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通过互联网将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秘密罪)定罪处罚。

3.主观认识: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秘级的事项关系到安全和利益的,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4.如果是间谍组织的成员实施此行为的,定间谍罪。

5.本罪与非法获取秘密罪的界限:本罪中行为人服务的对象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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