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建法规教材第一章第七节介绍了留置权,很多学员自学后认为留置权是打击欠钱不还的利器,这个理解,是很片面的。
二建法规教材第一章第七节介绍了留置权,很多学员自学后认为留置权是打击欠钱不还的利器,这个理解,是很片面的。
我们首先看看留置权的定义:
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很多学员就开始这样理解了:欠钱不还,那就直接把欠债人的财物变卖,清还欠款,这属于留置权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其实,这是滥用留置权。
留置权只适用于三个方面: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比如司机运输货物,货主不给运费,司机可以留置货物。超过合理期限,货主仍不给运费的情况下,司机可以变卖货物。
因此,各位学员,学习法律概念必须掌握其适用性,切勿因片面的理解而闹出笑话!
做道题,来检测一下你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否了解了呢?
【2016真题】根据《担保法》,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施工合同
D.加工承揽
E.定金合同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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