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级农业经济师评审条件

高级经济师 责任编辑:石丽 2020-06-0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了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咨询、指导、服务与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桂职办〔2017〕38号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国内外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能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指导农村农业经济创新发展;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农村发展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成果显著;有较强的洞察、分析"三农"工作问题、总结农业农村发展经验的能力;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咨询、指导、服务与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自治区级申报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市、县级申报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乡(镇)级申报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涉农企业申报人员视同县级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一、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专业硕士)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含双学士)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在乡镇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取得非本评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经济系列除外)的人员,除符合学历、资历条件规定要求外,其从事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工作必须满3年以上。

三、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中专毕业,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或科研(调研)课题2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完成、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政策起草拟定2项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办法)等3项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或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或专项问题调查2项以上者。

五、负责或参与较大规模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主持或参与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专项工作2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人员,获得市(厅)级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以下单位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

二、作为项目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或重点调研课题2项以上,通过验收(评价),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主持或参与指导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成效明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表扬、表彰奖励。

四、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农村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办法等,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五、主持或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政策、措施或专项问题调查研究,或开展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咨询服务,提出或提供的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应用。

六、主持或参与涉农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在生产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

七、主持或参与编制完成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2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申报人员,出版或参与编写(编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县级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乡镇申报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并撰写有较高水平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调查报告等1篇以上。

四、农业企业(含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涉农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企业经营案例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

五、市、县申报人员,在市(厅)级以上培训班使用的由本人主要撰写的专业水平较高的5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独著论文3篇以上(不含增刊)。

二、市以上申报人员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级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乡级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

三、被评为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四、农业企业申报人员,主持或参与大中型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三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

五、在农业农村经济指导工作中具有重大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经验和发展模式,能有效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增收显著。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条件中注有"以上"者,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主要负责人)。

(四)"主要编著"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六)县级是指县级市、县及市辖区。

(七)市级是指设区市。

(八)本评审条件成果奖励包括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技术标准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决策咨询奖。

(九)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十一)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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