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级经济师备考过程中,有些考生可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备考期间如何记忆常考考点?别担心,为了帮大家解决这个问题,小编收集资料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董事会制度在中级经济师考试中《专业知识与实务》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在实际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考试中常出现董事会制度案例分析题,其知识点要求考生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具体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在了下文中。
一、董事会的地位
1、传统的公司法中,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主要是股东机构和董事会;股东机构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策权;董事会的权力源于股东机构的授权并受其限制,董事会职责只是单纯地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2、随着公司治理理念的发展,在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董事会已不再单纯是股东机构决议的执行机构,而是兼有进行一般经营决策和执行股东机构重要决策的双重职能。
3、在决策权力系统内,股东机构仍然是决策机构(限于重大决策),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4、但是在执行决策的系统内,董事会则为决策机构(限于一般决策),经理机构是实际执行机构,董事会处于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是公司运转的核心。
二、董事会的性质
1、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
2、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4、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5、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形式
董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定期会议】
(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
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多数通过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四、董事会的职权
1、作为股东机构的常设机关,是股东机构的合法召集人。
2、作为股东机构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股东机构决定的经营要务范畴: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4、为股东机构准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应由董事会草拟制定,由股东机构审议批准。
5、为股东机构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机构做出最后决议。
6、为股东机构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股东机构做出最后决议。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董事会拟订方案,由股东机构做出特别决议。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除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股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外,公司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均由董事会决定。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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