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202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考博英语 责任编辑:蒋磊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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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师范大学202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已发布,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内容,有报考需求的同学可以来了解下。

一、招生专业

我校招收全日制、非全日制(兼读制)学习的研究生,具体招生专业及学习方式参见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招收人数将根据考试情况确定。

二、报考资格

报名参加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考生所持身份证件须符合以下条件:

(1)港澳地区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2.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

(2)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

(3)报考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当年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报考办法

报名时间:2026年1月4日至11日。

报名办法:

所有参加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进行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缴费。

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报名时间登录“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gatzs.com.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并上传电子照片。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

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报名时必须填写报考学院和专业,且只能申请一个学院的一个专业。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请务必写明报考导师姓名。

4.考生应在报名前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或报考条件,因不符合报考资格或报考条件产生的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上确认:

1.网上确认时间、要求以报考点公告为准,所有考生均应按报考点要求进行网上确认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四、初试复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

初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具体科目以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满分为150分。

初试地点:

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上海市:由同济大学安排。

福州:由福建师范大学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门:由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安排。

初试时间:

4月11日上午8:45-12:00。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2.复试

我校自主划定初试合格线。初试合格者,须参加复试。复试方式、地点和时间由我校相关院(系)确定并通知考生。

复试为面试,包括两个环节,英语听力与口语以及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复试满分200分(120分及格),其中英语听力与口语50分(30分及格),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150分(90分及格)。复试中任一环节未达到及格线即为复试不合格。

五、录取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分+复试总分。

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新生报到

新生应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附相关证明),并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审批。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住宿安排

学习期间住宿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同样安排,住宿标准及住宿费用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相同。

八、学制、学费及医疗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制均为三年。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0.8万元人民币,三年共计2.4万元;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人民币,三年共计3万元。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及学费详见《北京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港澳台研究生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

九、奖学金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40号)规定,接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十、学位授予

课程学习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各环节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工作文件为准,若教育部在2026招生年度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原文链接:https://www.gatzs.com.cn/yzbm/info/detail.action?id=047cehuqtqfbmpki&t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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