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节照明第6.2.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第6.2.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
第二节 照明
第6.2.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第6.2.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6.2.3分为三级。
表6.2.3 眩光限制等级
第6.2.4条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第6.2.5条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
第6.2.6条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第6.2.9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6.2.10条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6.2.11条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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