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5]
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应经端接(熔接或机械连接)构成(图3.2.4-2)。3水平光缆经过电信间直接连至大楼设备间光配线设备构成(图3.2.4—3)。
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应经端接(熔接或机械连接)构成(图3.2.4-2)。

3水平光缆经过电信间直接连至大楼设备间光配线设备构成(图3.2.4—3)。

注:FD安装于电信间,只作为光缆路径的场合。
3.2.5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或某区域网络设备需直接与公用数据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至电信入口设施的光配线设备。
3.3缆线长度划分
3.3.1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3.3.2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C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3.3.3配线子系统各缆线长度应符合图3.3.3的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2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90m)应适当减少。
3楼层配线设备(FD)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各自的长度不应大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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