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S≥4.24kc2(3.3.5)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2)。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表3.3.5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mm)圆钢×根数≥直径(mm)≥604×252×Φ10≥40至<604×504×Φ10或3
S≥4.24k c2 (3.3.5)
式中 S — 钢筋表面积总和(m2)。
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 表3.3.5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mm)圆钢×根数≥直径(mm)
≥604×252×Φ10
≥40至<604×504×Φ10或 3×Φ12
<40钢材表面积总和≥4.24m2
注:①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
②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
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颈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第3.3.6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
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三、在符合奉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2。
第3.3.7条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当 lx〈Ri时,
sa3≥0.3kc(Ri +0.1lx ) (3.3.8-1)
当lx≥5Ri 时,
s a3≥0.075kc(Ri +lx ) (3.3.8-2)
式中 sa3 一 空气中距离(m);
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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