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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