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
第二章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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