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监理业务内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信息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监理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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