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第五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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