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第九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第十条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 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 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60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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