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二)受刑事处分;(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四)被聘用单位解聘;(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 受刑事处分;
(三) 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 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 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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