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按或军队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仅限于对军用技术标准的管理,属于装备的体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按或军队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仅限于对军用技术标准的管理,属于装备的体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分别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84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1984年01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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