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要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 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 “标准”的含义是,对重要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绘图方法。
8. “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 “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 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有计划发展标准化事业的规定。
2. 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3.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是:制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监督的措施,以及标准化事业发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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