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7]

软考 责任编辑:butterf1y 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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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本条是关于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2.“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1. 本条是关于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

2. “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互换配合标准;

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是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地方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1. 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2.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的含义是,在制定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以便在实施标准中和实施标准后,能消除或减弱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并能保护环境免受破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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