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七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1.本条是关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规定。2.“应符合标准化要求”是指,符合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1.本条是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1. 本条是关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规定。
2. “应符合标准化要求”是指,符合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 本条是关于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2. “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含义,是指对标准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3.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受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1. 本条是关于设置检验机构的规定。
2.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这些检验机构属于法定检验机构,但必须在统一规划下进行,以使检验机构布局合理。
3. 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其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争议的依据。
4.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计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其检验机构的设置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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