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年8月24日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希赛网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1990年8月24日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希赛网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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