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管理办法[1]

软考 责任编辑:feiyu0418 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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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

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农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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