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标准;(六)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其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标准的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标准;
(六)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
其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T”。
标准的编号由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
GB/T ×××××-××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当贯彻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 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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