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章标准的计划第八条编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编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 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提出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12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 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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