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

软考 责任编辑:anson25 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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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4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1988年12月24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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