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月2日标准局国标发[1986]0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实物标准(或称标准样品,简称标样)的管理,提高实物标准的质量,保证文字标准实施和制定,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文字标准有关的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实物标准。第三条国
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月2日标准局国标发[1986]0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实物标准(或称标准样品,简称标样)的管理,提高实物标准的质量,保证文字标准实施和制定,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文字标准有关的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实物标准。
第三条 实物标准要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必须组成均匀,性能稳定并能批量供应。
第四条 实物标准的承制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向标准局推荐,标准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实物标准承制单位,应根据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供需情况组织生产和供应。
第六条 实物标准的鉴定和定值,由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鉴定和定值后的实物标准,由承制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标准局发布。报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实物标准研制报告;
2. 实物标准质量鉴定定值报告;
3. 国内外同种实物标准主要特性参数对照表;
4. 实物标准的物理状态、规格、数量、包装、成本、价格;
5. 实物标准说明书;
6. 实物标准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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