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2]

软考 责任编辑:hellogiant 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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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七条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标准,标准汇编或选编,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第八条未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送审稿、报批稿,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开、内部或其他形式出版发行。第九条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出版稿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

第七条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标准,标准汇编或选编,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八条 未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送审稿、报批稿,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开、内部或其他形式出版发行。

第九条 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出版稿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附有标准审批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发布文。出版稿的内容应当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在标准出版的编辑中,如发现有疑点或错误,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交稿单位联系处理。当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必须经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标准、标准汇编的出版,应当符合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有关图书出版规定。

第十二条 送交出版的稿件,应当符合齐、清、定的要求。

标准出版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标准出版后,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向标准的提出部门和审批部门赠送样本。赠送样本的数量,由标准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商定。

第十四条 中国标准出版社每年出版一次截止上年度末已发布的现行标准、行业标准目录。该目录的出版,自收稿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标准出版单位在确定标准印数时,除征订数外,还需考虑适当的储备数,以解决各方面对标准的需求。

第十六条 标准的征订、发行,一般通过新华书店进行。

为满足生产、科研单位的需要,弥补新华书店发行之不足,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规定开展自办发行业务,建立标准的发行网络,扩大发行服务范围。

有关标准的发行办法,应当遵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为非法出版物,按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有关出版发行管理问题,由技术监督局会同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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