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七条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一)申报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申报单位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技术监督局。(二)
第七条 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申报单位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技术监督局。
(二)有关标准化应用性科研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标协聘请2~3名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的同行希赛网评议、推荐,报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技术监督局设立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监督局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获奖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防止平均主义。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只发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报送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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