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电源维护规程第十三章质量管理

动力与环境 责任编辑:hyoracle 2013-01-28

摘要:第十三章质量管理第一节通则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认真贯彻维护规程,使维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电源设备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通信畅通。第173条质量监督检查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部(电信总局)、省(电信运行维护部)、电信局(电信运行维护部)和电源维护中心及生产班

  第十三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通则

  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认真贯彻维护规程,使维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电源设备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通信畅通。

  第173条 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部(电信总局)、省(电信运行维护部)、电信局(电信运行维护部)和电源维护中心及生产班(组)五级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形成全国电源专业从下到上一级对一级负责,从上到下一级管好一级的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1.电信局由局主管领导、电信运行维护部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电源维护中心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生产班(组)的班(组)长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节 质量统计与分析

  第174条 质量统计必须做到准确、真实、及时。主要统计内容如下:

  1.电信机房温、湿度的变化。

  2.主要设备故障和系统故障。

  第175条 依据统计数据、设备和系统的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数据,分析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生产科室要及时找出其产生故障和异常现象的原因,找出质量指标变化或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原因,采取预防质量下降或改善运行质量的措施。

  第176条 各级维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质量统计分析会,其周期为:

  电信总局:一年

  省(市、自治区)管理局:半年

  地市局:季

  电源维护中心:月

  遇有下列情况,电源维护中心应及时召开专题分析会,研究改进措施。

  1.设备在使用中发生重复性障碍。

  2.发生原因不明的障碍。

  3.发生系统故障,设备重大故障、事故。

  第177条 各级质量分析制度

  1.班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针对设备运行的薄弱环节定出改进措施,并落实责任人。会议要有记录,下次会议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及质量改近情况。

  2.电源维护中心每月要对设备运行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问题要查清、制定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地市局的电源运行维护部,每月要对全局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督促检查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写出报告,报局主管领导。

  4.管理局电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全省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写出报告,报局主管领导。

  5.电信总局电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全国电源设备的维修质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将有关情况报告局主管领导并通告全国。

  第三节 质量监督检查

  第178条 为完善电信机房电源设备运行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应建立和完善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体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179条 各局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本规程及部关于电信机房电源设备维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各项维护技术标准。

  2.经常检查维护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时了解质量问题,组织落实改进措施。

  3.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承包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4.运行中质量问题要坚决作到:责任不清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5.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作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督促尽快解决。

  第180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生产现场的严格管理。

  2.检查各项维护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完成的质量。

  3.检查各项原始记录的填写情况和各项技术资料的建立及保管情况。

  4.对工程质量进行随工检查,做好工程与维护工作的衔接。

  第181条 质量监督检查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局内自查、互查、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不定期抽查、局间互查等。定期检查的周期电信总局为一年,管理局为半年,地市局为每季。每次检查后应填写汇总反馈表交被检单位,被检单位在收到后二周内将改进落实情况返回至检查单位。

  第182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应按各级职责范围作出检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严重者要按“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1.因未履行职责,发现问题长期无人解决,以致造成重大故障。

  2.因组织不善、管理不严、纪录松弛而造成设备失修以致影响通信。

  3.因挪用维护费用,使基层维护单位无款购买维护材料、零配件和仪表,而造成设备失修或影响维护测试工作。

  第四节 质量评定

  第183条 电源系统障碍的基本定义

  1.电源系统无法供给通信设备所要求的标称电源。

  2.电源系统所供给的电源指标达不到通信设备的要求。

  第184条 各省、地市、县局对维护人员的维护工作,根据下列各项进行评定。

  1.维护作业计划的完成情况。

  2.所负责维护设备的机械特性、电气特征是否符合要求及所发生的障碍情况。

  3.处理障碍的速度和准确程度。

  4.安全生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

  5.原始纪录和技术档案、资料的填写及保管情况。

  6.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项所取得的成绩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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