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通信工程师通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级通信工程师 责任编辑:廖伟华 2023-05-18

1、《电信条例》的适用范围:

1)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象范围:从事电信活动,也包括从事与电信有关的活动;电信活动和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已形成了上下游工作关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2、《电信条例》修订的目:

1)规范电信市场秩序;

2))报账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

3)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4)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3、电信管理体制

电信管理体制,是指我国电信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所处地位、职能权限划分和活动方式的总和。

地区电信管理行政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条例》规定,在当前的管理机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电信业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组建。

4、《电信条例》确定的3个方面的原则

1)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的基本原则

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

政企分开、鼓励竞争、破除垄断、促进发展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的原则

安全、方便、迅速、准确、价格合理

5、《电信条例》关于电信服务的规定

电信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性能质量、网络性能质量。

电信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是用户满意程度。

申告电信服务故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电信终端设备造成电信服务故障的除外。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移装费、安装费或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电信用户补足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做出答复。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②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和服务。

6、《电信条例》关于电信市场的规定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新修订的《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 。

从国家层面,国家更侧重于对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

《电信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监理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角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分配,集中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分配电信资源,拍卖的方式或采用指配。

7、电信设备进网规定

接入共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电信终端设备: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连接在共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例如移动通信基站等;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交换机、路由器、IP电话网关、光传送设备等。

8、《电信条例》关于电信安全的规定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的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1)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太晚地区电信业务的行为;

2)复制他人电信网号,盗接他人电信线路,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码号或电信设施的行为;

3)伪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4)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的行为。

9、《网间互联规定》概述

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网间互联规定》的原则: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网间互联规定》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基础电信业务。

网间互联的目的在于实现业务互通。

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10、互联时限

互联双方应从互联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互联协议;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7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只涉及局部数据修改的,应该自互联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11、《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金融、公共服务、能源、交通、水利、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实行重点保护。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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