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电信条例》有关电信市场的规定有哪些?

通信工程师 责任编辑:胡媛 2024-12-19

摘要:通信《电信条例》有关电信市场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市场的规定涵盖了电信业务许可、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费与电信资源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市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信业务许可制度

许可要求: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类: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经营条件与申请程序: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电信网间互联

互联互通原则: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互联规程: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互联协议与争议解决: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可以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互联质量与费用: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三、电信资费与电信资源

电信资费: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信资源: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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