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软考 责任编辑:erpaqw 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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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章资质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准第十二条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申请单位属于企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公司


第三章 资质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属于企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补充。

第十四条 资质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书面审查表》,提交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技术防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希赛网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者授权专门机构,开展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希赛网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希赛网评审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希赛网评审情况,作出是否授予资质的决定。

第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作出授予资质决定的,在其法定代表人和保密管理人员接受保密培训、法定代表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后,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质等级;

(六)业务范围;

(七)发证机构;

(八)有效期和发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仅限证书上注明的单位持有和使用。

《资质证书》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业务种类的资质单位,应当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种类变更申请书》。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资质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变更业务种类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作出授予、变更、注销、撤销资质决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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