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10-11

摘要:广西钦州市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证认定网上申报时间10月10日—10月31日,现场确认时间10月29日至11月2日,确认地点: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根据广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为便于广大申请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现就我市2018年秋季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申请高中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请查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公告):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钦州市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钦州市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咨询电话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0777-2558953。

三、认定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考生网上申报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31日。(超过网上申报时间报名系统将关闭,无法再进行网上申报,请申请人员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二)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时间:10月29日至11月2日。地点: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四、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并需取得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四)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3.进入申报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所在地(钦州市)及认定机构(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根据现场确认点的确认范围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现场确认点—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4.根据申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地填报申请信息。

5.申请人员必须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照片格式须符合申报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的电子档照片和现场确认提交的照片为同一版)。申请人须在网报系统中填写自己的手机号码或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其它电话号码。

6.核对填报信息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申报系统提示“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并返回详细信息页面,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

7.请申请人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导出的PDF文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其中承诺书须本人签字)。

8.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并关闭网报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 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A3格式正反面打印,其中承诺书须本人签字)。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机关、事业和国营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鉴定,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院系进行鉴定,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户籍地派出所鉴定。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寸,3.5×4.5cm),相片和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的电子档相片为同一版。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体检要求

(一)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广西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果1年内有效。

(二)体检指定医院

1.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灵山县人民医院;

4.浦北县人民医院。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附件: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2.广西体检表.doc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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