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5月17日(各科+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5-17

摘要:希赛法考每日精选习题,真实的反映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供大家练习题感,查漏补缺。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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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B

【知识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据此规定,此项正确。

B项:《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规定,只要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就可以起诉,因此刘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项错误。

CD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可知,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实行一审终审。”据此,CD项正确。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执法为民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B.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C.执法为民表明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D.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高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答案】D

【知识点】执法为民。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D项:执法为民要求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及时”、“高效”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D项表述错误。

3.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知识点】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甲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得乙、丙等人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构成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A、B、D项错误,C项正确。

4.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答案】B

【知识点】违约责任

【解析】张某和李某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共有财产出卖价款的分割,双方为合同关系,即使后来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也属于合同违约问题,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C项、D项错误。

按份共有中,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是价款分割,并且双方可对分割比例作出和共有份额不同之约定。本题中,双方约定由李某返还给张某6万元,该约定有效,不存在变更为5万元的问题,故A项错误,B项正确。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

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

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

【答案】B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选项正确。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某省法院的这一规定符合这一要求。

C选项错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本题中,法官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未做出回应和说明,这一做法不符合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D选项错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及线索,法庭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知识点】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本题中,甲将乙哥哥当做乙进行打击,甲对自己加害的对象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此种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加害对象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了加害行为,且造成了法定后果,其行为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自己要加害的特定对象——乙哥哥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也有伤害该特定对象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而对乙则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不成立犯罪,在对象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一致。分析可知本题选项说法全部错误。

2.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答案】ACD

【知识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解析】A项正确。西周时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

B项错误。秦朝推行严刑峻法,并不推崇“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思想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C项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D项正确。宋朝著名理学家朱熹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礼的地位,指出二者“不可偏废”。

3.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

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

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一直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

【答案】ABCD

【解析】A选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经营性墓地”是商业用地,不能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A项正确。

B选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应当先缴费后用地。B项正确。

C选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C项正确。

D选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一直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D项正确。

4.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答案】ACD

【知识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对于甲窃取乙的存折后又冒用乙的名义使用该存折从银行取款的行为,由于甲的“冒用”行为作为其盗窃取财行为的组成部分,应当被盗窃行为所包容,而不单独成立诈骗罪。甲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2013年《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之规定可知,甲盗窃乙200克海洛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甲将所盗的海洛因转卖给丙,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甲盗窃200克海洛因与贩卖行为是独立的,两者之间互无牵连关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B选项正确。

C选项,甲盗窃博物馆的珍贵文物,构成了盗窃罪。但甲将文物卖乙给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所以甲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刑法》第312条第1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销售赃物罪”)。由选项可知,甲先实施盗窃行为,后将自己盗得的赃物转让,由于对其盗窃后合法处分所盗之物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因此,甲以2万元转卖赃物的销赃行为并不具有可罚性。所以,甲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D选项错误。

5.甲因乙不返还借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发出了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B.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C.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D.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

【知识点】督促程序。

【解析】A、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只是依照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A、C项正确。

B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项正确。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一旦债务人提出了异议,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不存在异议被驳回的情况。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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