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赛法考每日精选习题,助你认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型、命题风格、各学科分值分布、考察的重点及难易程度,对知识点查漏补缺,提前熟悉机考环境答题,考试更轻松。
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习题练习必不可少,每年考察重点基本不变,做习题就是做未来考题。虽然今年只是客观题全面推行机考,但是,也在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考区的5个知识点,试点主观题考试机考的方式,可以看出计算机化考试已经是今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个趋势,大家现在也可以多多模拟,来适应计算机化的考试环境。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知识点】勘验;检查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可以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故A项的错误在于认为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三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故C项错误,检查妇女的身体不一定要女医师。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D项中的勘验、检查笔录不是绝对排除,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故D项错误。
2.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答案】D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选项,扒窃并不要求以携带凶器为前提。A项错误。
B选项,扒窃的对象没有对体积的要求。B项错误。
C选项,扒窃不以数额大小为判定标准,但是刑事犯罪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质上一定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值得用刑罚惩罚的程度,否则不成立盗窃罪。C项错误。
D选项,入户盗窃会破坏住宅的安宁,可能对住宅内的人构成威胁。因此,入户盗窃时,没有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的限制,即可成立盗窃罪。D项正确。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答案】A
【知识点】刑法解释
【解析】A选项错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的不同仅仅在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方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因此,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仍然属于类推解释。
B选项正确。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故从结论合理性上来说,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但“汽车”一词的核心含义通常并不包含大型拖拉机,故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选项正确。刑法用语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上下文或者语境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了“伪造”与“变造”的场合,二者当然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有的场合,尤其是法律只规定了“伪造”的时候,这里的“伪造”就可能包括“变造”、例如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规定,其中的“伪造”就包括“变造”这一表现形式。
D选项正确。按照当然解释“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最严重的情形不得认定为犯罪,那么,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较轻的情形更不得认定为犯罪。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的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厉的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处罚)。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既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制度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那么,较累犯制度更轻的特别再犯制度(第356条)更不能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
4.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知识点】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一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答案】ACD
【知识点】垄断行为
【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A项:该项属于上述第15条第(六)项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此题为选非题,本项当选。
B项:该项属于上述第13条第(一)项的情形,构成垄断协议,此项不选。
C项:该项情形并非以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一致行动,而是联合拒绝销售有毒产品,完全为《反垄断法》所允许的行为,此项当选。
D项:该项属于上述第15条第(一)项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此项当选。
6.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
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
【答案】ABC
【知识点】法的实施,法的作用,权利
【解析】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括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者做法律所要求的事情,即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本题中,王某申请信息公开是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是积极的守法的表现。因此,A选项正确。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本题中,环保局应向社会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王某申请公开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针对环保局的违法行为,法官判决其败诉正是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因此,B选项正确。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包括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王某是以公民身份行使监督权,因此其起诉行为是社会监督。C选项正确。
7.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ABCD
【知识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解析】AB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由此可知,AB项说法正确。
C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14条规定:“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由法条可知,CD项说法正确。
8.某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列贷款,哪些应计入不良贷款?
A.甲公司的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于本周到期,现银行同意其延展还款期1个月
B.乙公司的一笔房地产项目贷款于2005年6月到期,2004年7月该项目因资金短缺而停建
C.丙公司的一笔委托贷款于2005年9月到期,2004年7月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D.丁公司的一笔拖欠多年的固定资产贷款,现已按规定以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
【答案】BC
【知识点】贷款
【解析】A项:银行同意延展还款期的贷款为展期贷款,此项错误。
BC项: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没能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偿还贷款本息,或已经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期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BC两项均属于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期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的情况,应计入不良贷款,当选。
D项:此项中的贷款已经由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不再列入不良贷款,此项错误。
9.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落实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
B.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C.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D.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答案】CD
【知识点】依法治国
【解析】A项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因此,A项正确,不选。
B项正确。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可知,B项正确,不选。
C项错误。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上述论述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并不以司法独立为基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是,我国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并不以司法独立为基础。故C项错误,应选。
D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的治理和管理,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并非要确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故D项错误,应选。
10.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知识点】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解析】A选项考查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入户抢劫仅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赵某实施了甲教唆的犯罪,构成抢劫罪,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A项正确。
B选项,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共犯过剩,乙只能在与其认识的事实相重合的范围内承担既遂的责任。因此,乙和吴某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
C选项,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本案,对于钱某的伤害,丙提供了物理的原因力,因此其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C错误。
D选项考查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本选项中,丁的帮助行为消除了其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其后孙某盗车的行为是其自身利用其他方法完成的,因此丁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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