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10月26日(刑诉+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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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答案】C

【知识点】诉讼代表人的权利

【解析】A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本题中齐某是涉案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同被代表当事人除人身义务以外的同等权利义务,审判人员开庭前召集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同样也可以召集齐某参加,但只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有权选择决定是否召集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并非应当通知当事人或齐某参加。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齐某被确定为涉嫌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并非涉案当事人,不能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对其拘传。

C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地位等同于被代表的单位被告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其诉讼代表人齐某可以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银行辩护。故C项所述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地位等同于被代表的单位被告人,享有被代表的涉案银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故D项所述错误。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答案】B

【知识点】刑事审判原理审判的特征直接审判原则

【解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基本司法规律,也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原判规定认识的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不良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突出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让审理者来裁判,也让审理者有权裁判,让审理者独立、负责任、充分的行使裁判权。

A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职能是由法律确定的,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所承担的职责以及所发挥的特定职能作用。刑事诉讼各种职能中,控诉、辩护、审判是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其中,审判职能是法院通过审理,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科以刑罚以及科以何种刑罚的诉讼职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要解决的是审理与裁判相统一的问题,并不见得体现为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所以,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内容之一,就是要确保案件的裁判是由真正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作出,要求法官必须亲历法庭审理,直接与诉讼参与人接触,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不涉及审判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无法体现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所以,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控辩式庭审是一种审判模式,要求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强调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的主导作用,这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没有直接关联,故D项错误。

3.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答案】C(原答案为D)

【知识点】刑事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解析】A项不可选。职权主义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相对弱化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职能作用发挥,尤其是辩护方的诉讼职能作用相对弱势地位,职能作积极性的审判原则。职权主义原则要求充分法官在审判阶段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职权作用,程序进程上法官主导法庭审理。本题中,并未体现对法官职权作用的强调。陪审员离开法庭40分钟也并未见得违背职权主义原则。所以A项不可选。

B项不可选。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依靠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得认定案犯罪事实。本题所述陪审员中途离开法庭,与证据裁判规则无明显关联,所以B项不可选。

C项当选。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共同构成,直接原则要求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庭审;言词原则要求所有言词证据应当以言词方式提供,实物证据也应当以口头方式调查、质证,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法庭审理应当建立在双方交叉询问、充分质证和辩论基础之上。本题中,陪审员在庭审持续进行的情况下,离开庭审40分钟,是对直接原则的违背,也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所以C项当选。

D项不可选。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除非必要休息时间,不得中断案件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形式上要求审判持续、不间断地进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法官对本案审理的一贯性,思维过程的审慎性、持续性,以维护司法的审判公正。本案中一陪审法官在庭审中离开审判席长达40分钟,肯定有违直接审理原则,但案件的审理并未中断,仍在继续进行,离席法官是出于休息或思考之必要而离开,还是办理其他案件去了,题中并未交待,所以,是否有违集中审理原则,尚不十分明显。所以D项不选。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答案】ABCD

【知识点】强制措施审查批捕

【解析】《高检规则》第305条第1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A项所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属于《高检规则》第305条第1款规定的第(一)项规定的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B项所述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属于同款规定的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C项所述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属于同款规定的第(三)项,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D项所述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属于同款规定的第(六)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故本题ABCD各项都应当选。

2.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ABD

【知识点】简易程序

【解析】A项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A项中的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A项中甲涉嫌持枪抢劫,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所以,应由2名审判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A项正确。

B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所述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故C项中丙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就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C项所述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不正确。

D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98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故D项所述正确。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知识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析】违反法律程序收集、固定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但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必须排除,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予以排除的,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的非法证据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都是非法言词证据。而对于以程序违法手段提取的物证、书证,只有在可能严重笥法公正,不能予以补正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才考虑予以排除。

A项所述,属于"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而获得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项所述"对沈某进行引诱"而获得的供述,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排除,故B项不可选。

C项所述"对沈某进行威胁"而获得的供述,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排除,故C项不可选。

D项所述"对朱某进行威胁"而获得的证人证言,属于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依法当排除,D项正确,当选。

4.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答案】AC

【知识点】刑事起诉制度

【解析】A项: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制度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该项表述正确。

B项:公诉为主是指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提起自诉,以公诉为主并不意味着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该项说法错误。

C项: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该项说法正确。

D项:我国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起诉有一定的裁量权,虽然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但也有一定的裁量权,对于构成犯罪的,若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也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该项说法错误。

5.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答案】ABCD

【知识点】本题考查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解析】A、B选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因此A、B项正确。

C、D选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C、D项正确。

6.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

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ABCD

【解析】A项正确。根据较高院、较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同时第8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B项正确。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

C项正确。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19条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木马程序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应当付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功能、属性情况说明。故C项正确。

D项正确。《电子数据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A.直接改判

B.发回重新审判

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

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答案】D

【知识点】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

【解析】《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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